根据学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我院研究生生源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院研究生,充分发挥优秀导师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潜能,建立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机制,经2018年3月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我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1.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只能在本学院1个学术型硕士点和(或)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招生。

2.本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范畴含硕士推免生、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
3.具有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原则上保证1名基础性研究生招生指标。未缴纳2017级研究生助研经费的,原则上不能招收学术型研究生。
4.有2名以上招生指标的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1:1招生。
5.浮动性指标按照近三年(2015、2016、2017)教科研业绩进行测算。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暂缓浮动性指标招生:
(1)没有在研主持项目或足够经费的;
(2)上年度没有新科研成果的;
(3)因长期出国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4)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
(5)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因年龄等原因不能指导研究生至毕业的;
(7)未按时缴纳2017级研究生助研经费的;
(8)未完成2017年度教学、科研任务的;
(9)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需暂缓招生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可增加奖励性指标招生:
(1)上年度以第一完成人、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导师,本年度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数3名。
(2)上年度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导师,本年度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数2名。
(3)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
(4)上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导师,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数1名。
(5)其他具有特殊贡献的导师按研究院给予的奖励性指标增加。
8.每名导师原则上本年度硕士总招生数不得超过3名(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符合学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年度硕士总招生数至多不超过5名。
9.确因课题研究需要且培养质量优良的(近3年内学生论文盲审成绩优良、未出现不合格),可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但总招生数不超过5名。
10.各导师的招生数不能超过计算的指标数,由于其报考的考生数不足等情况导致招生数不足的部分,不再予以补足。
11.复试合格考生需调剂导师时,优先考虑调剂给引进人才和同一团队的其他指导教师。
上述办法若与学校录取文件规定冲突,以学校的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