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最新公文 -> 正文

纺织(国际丝绸)政【2020】8号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遴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18  来源:   点击量:

纺织(国际丝绸)政〔2020〕8号

 

浙江理工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际丝绸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

“青年创新专项”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的管理,提升学院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4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19〕7号),结合学院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用于支持学校科研人员围绕国家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潜质的40周岁及以下(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设计领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以争取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为培养目标;归口各学院(部)管理。

第三条 学院负责组织申请人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项目的时间;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制定青年创新专项的遴选办法,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备案和所在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确保遴选各环节公正、透明

第五条 学院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具体遴选流程如下:

(一)学院根据学校安排,通过学院网站通知和邮件形式向学院所有符合条件老师发送申报信息。项目申请人结合国际学术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家重大战略导向以及学校科研发展布局,在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领域,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研究。并由此撰写项目申请书。

(二)学院按学校当年计划下拨资助强度,编制青年创新专项年度资助实施方案,并由此组织校外专家对学院教师提交的青年创新专项申请书进行评议,校外专家数不少于三名。以项目学术水平和预期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学科平衡,形成项目排序和资助方案

(三)资助方案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青年创新专项”遴选结果。结果需在学院网站公示三天,如有疑议,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如无疑议,上报科研院。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须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实施期一般为2年,应当根据项目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明确约定研究内容和年度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同期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学院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学院对“青年创新专项”的项目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开展绩效自评。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验收工作,汇总本单位年度实施情况(包括各项目的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亮点成果等),并填写本单位项目总体执行情况汇总报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定。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后完成项目交接或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为校级项目,不计科研业绩。

第十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和学校《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17〕6号)等文件执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第十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科技成果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该资产和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批复的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程序办理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与验收报告一同交科研院。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拨付经费应该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求执行完毕。

第二十一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和按期完成,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助经费;由于项目负责人调离等特殊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学校按有关规定终止项目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负责解释。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

                         2020年6月15日

 

 

 

 

 

 

 

 

 

 

 

 

 

 

 

 

 

 

报送: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综合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