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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政【2019】3号关于科研成果不符合学位申请标准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的规定-定稿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   点击量:

纺织政〔2019〕3号

 

关于科研成果不符合学位申请标准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的规定

为规范攻读纺织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对本专业科研成果不符合学位申请标准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和审批程序

1.博士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对其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并明确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二、有关情况处理

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了论文答辩申请,则:

1.论文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校研究生院进行毕业审批,通过审批的按学校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时间范围内,其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标准后,如申请学位,论文需要再次送盲审(费用自理),程序及盲审通过标准按届时相关规定执行。若该次盲审通过,则可以申请学位;若该次盲审不通过,则不可申请学位。学生获得学位申请资格后,再发放其导师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津贴。

2.答辩通过者,其导师停止招收博士生三年;

3.博士生导师如在外学院,该学院每答辩通过两人,减少该学院1个博士生招生名额,减完为止。

4.外籍博士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

2019年11月6日

 

 

 

 

抄送:研究生院、经济管理学院、服装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